至尊卡使用协议
第一条 至尊卡由郑州建业至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至尊公司” )发行,须实名办理。
第二条 为规范至尊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 〔 2010 〕第 2号公布 ),制定本协议。
第三条 持卡人凭至尊卡及密码可在至尊卡联盟商家使用。持卡人须自行保管好本卡及其密码。
第四条 持卡人凭至尊卡可享受至尊卡联盟商家提供的优惠服务,同时享受消费奖励、余额实时查询、消费短信提醒、挂失、挂失补卡和消磁换卡服务。
第五条 至尊卡在至尊卡联盟商家指定的POS机上进行刷卡操作,该POS机将打印出相应交易的交易签单,联盟商家提供相应交易的相关发票。
第六条 持卡人有机会参加至尊公司组织的会员专属折扣优惠以及购房和选房优惠等(根据各楼盘销售即时信息确定)。
第七条、至尊卡因损坏或者消磁等原因不能使用时,持卡人可持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必须与对应至尊卡的注册身份证件信息相符)办理换卡业务。
第八条 至尊卡挂失业务办理
1、持卡人遗失至尊卡后,应及时通过至尊卡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到办理网点办理挂失业务。挂失业务自挂失手续完成后立即生效;
2、持卡人在至尊卡挂失生效之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3、在至尊卡挂失后,持卡人如需补办新卡,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必须与对应至尊卡的注册身份证件信息相符)办理挂失补卡业务。
第九条 至尊卡不支持透支消费,不能取现,不能兑换现金。如至尊卡因扣收规定的相关费用而发生欠费,至尊公司有权暂停对该卡提供的服务,并向持卡人追索欠费款项。持卡人在偿还该卡欠费款项后,方可继续使用该卡。
第十条 持卡人可以受邀参加由至尊公司举办的各项会员活动;
第十一条 如持卡人注册时登记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持卡人须及时到至尊卡办理网点进行变更,至尊公司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至尊卡注销业务办理
如持卡人注销至尊卡,可到至尊卡办理网点凭本人身份证件(必须与对应至尊卡的注册身份证件信息相符)直接办理注销。 办理注销申请的至尊卡须满足以下条件:
(1)至尊卡余额为0; (2)至尊卡未欠费。
如持卡人申请注销的至尊卡符合上述条件,至尊公司将取消该至尊卡服务。 同时,持卡人将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至尊卡进行消费以及至尊公司提供的持卡人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的影响,并可能造成服务中断,至尊公司无需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持卡人须遵守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若持卡人不遵守本章程,至尊公司有权注销其至尊卡,取消对该卡相应服务。同时,至尊公司仍拥有向持卡人追索其至尊卡所欠债务的权利。
第十五条 至尊公司有权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并将通过短信息进行公告,一经公布30日后生效。持卡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以选择不同意修订后的《至尊卡章程》。如果持卡人不同意,可办理至尊卡注销业务。对30日内不办理注销业务的持卡人,至尊公司视为其完全了解并接受新修订章程的全部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郑州建业至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